如何認定脅迫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係中受脅迫的一方可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撤銷婚姻,那麼,脅迫是什麼意思,如何認定脅迫婚姻?我國民法典對此有什麼規定呢?
概念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
可撤銷婚姻的宣傳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燬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民法典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規定
依據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其婚姻關係的。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對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威脅或者強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而締結婚姻關係的婚姻。
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是違法婚姻,考慮到被脅迫的一方,在結婚時,雖然是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與他人締結了婚姻關係,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結婚後,組建了家庭,經過一段時間生活,與對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關係還不錯,特別是在有了孩子的情況下,與對方、與孩子更有一種難以割捨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脅迫婚姻為無效婚姻,不一定適當。經過反覆研究,新修正的民法典將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規定為可撤銷婚姻,把是否否認其婚姻效力的申請請求權交給受脅迫方。如果受脅迫方不想維持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宣告該婚姻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脅迫,但後來願意共同生活,則可以放棄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撤銷婚姻的法律知識,希望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最好將自己受脅迫的相關證據保留下來,一旦有機會您就可以依法撤銷這令人恐懼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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