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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屬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抵押權嗎?

一、擔保物權屬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抵押權嗎?

擔保物權屬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抵押權嗎?

《侵權責任法》已正式的廢止,現由《民法典》替代所有的條款;

民法典規定,抵押權只是擔保物權的其中一種,除了抵押權,擔保物權還包括質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擔保物權的消滅是怎麼樣的?

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為確保債務的清償而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立的一種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我國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其優先受償的效力。擔保物權的消滅使擔保物權對於擔保財產所具有的優先受償的支配力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擔保物權的消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於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一般來説,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併等原因同歸於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法律關係消滅。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擔保物權就是屬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而對於債權人是可以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一般擔保物權中包括有抵押權,同時也存在有質權和留置權,在確定有擔保物時就一定要登記, 這樣才能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