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債務處理是怎樣操作的
要是離婚夫妻有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同時對這部分債務作出處理,不過一般協商約定關於債務的處理,往往只是在離婚夫妻之間有效,對外卻不能對抗債權人。那通常離婚協議債務處理是怎樣操作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協議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約定,如下:
(1)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
(2)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
(3)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2、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我國婚姻法對此做了如下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夫妻可以協商對共同債務進行處理,至於夫妻之間怎麼協商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就會被認定為有效的。因此關於離婚協議債務處理,法律不會作出太多幹涉。但這樣的約定即使有效,也不過是在離婚夫妻之間有效,對債權人而言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之後債權人也是可以要求兩人中任何一方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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