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債務的處理協議有效嗎
離婚協議中債務的處理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中債務的處理協議是有效的,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這個效力是有限的,就是隻對夫妻雙方有效,對知道這個約定的債權人生效,對其他債權人是沒有效的。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雙方,法院可能會判決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
1、協議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進行約定,如下:
(1)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
(2)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
(3)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2、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債務處理的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協議中債務的處理協議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只是這種協議的約束雙方只能夠是夫妻雙方,並且對於債權的分割,如果沒有明確的協議規定,那麼債權人向法院進行訴訟申請的時候,離婚的夫妻雙方是需要共同承擔的債權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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