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夫妻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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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夫妻分居期間)為滿足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如撫育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等所負的債務;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是指原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慾望,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不含本人治病所欠債務)。
一般有下列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是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若該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償還。
2.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對債務的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或者對共同債務未作明確約定,那麼該債務應由原夫妻倆共同負擔。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償還,雙方有約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法院對判決離婚中共同債務的清償作了處理的,應從判決結果來確定各自應償還的部分,並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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