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約定互相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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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就婚前或者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作出約定,並按約定內處理夫妻財產的制度。
夫妻一旦約定財產製後就排除法定財產製的適用。夫妻實行約定財產製,可以簡化夫妻財產關係,也有助於夫妻靈活處理財產關係,適應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滿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夫妻約定財產製適應婚姻生活的各種複雜情況,滿足當事人的不同需求。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涉外婚姻逐年增多,允許以約定方法處理夫妻財產的問題,以適應外國當事人一方的情況。隨着“一國兩制”的推行,涉及港澳居民婚姻的財產狀況也比較複雜,約定財產製便於當事人雙方靈活處理其夫妻財產關係,以利於婚姻的鞏固和家庭和睦。
夫妻要採用約定形式處理夫妻財產關係,必須平等、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強迫或威脅對方;男女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後任何時期作出財產約定;只要約定的財產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確定的內容,可以就部分財產作約定處理,也可就全部婚後財產作約定處理。夫妻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般就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約定,須雙方一致認可或者有可靠證據證明,方予以認可。
在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高於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婚後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財產製,只要夫妻沒有財產約定,法律就推定其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但是,如果夫妻訂立了有效或沒有約定的財產,才認定夫妻共同所有。
實際生活中,完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製的夫妻或者家庭不多。夫妻進行財產約定,多數限於夫妻婚後所得財產的一部分。
綜合上面所説的,分割財產一般是針對於在離婚時才能進行處理的,而對於在婚內要求的話,雙方就一定要寫一份協議,而且在辦理的時候還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才能進行辦理,所以,分割的財產只要是共同的就該各自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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