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債務有約定,夫妻不承擔共同債務嗎
一、離婚對債務有約定,夫妻不承擔共同債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即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單方為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各自或共同負擔的家庭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旅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4、雖為一方經營,但經營收入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經營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的前提是夫妻婚姻關係的存續。因此,夫妻共同債務不象普通得連帶債務,債務人內部的債務份額已經確定,債務人對外負連帶責任同時,對內負按份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承擔,其沒有分額分擔;也不存在對內效力。因此,當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共同債務不具備的連帶債務的性質。
當夫妻婚姻關係行將結束時,因婚姻關係的終止,將導致財產關係的結束;離婚將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務的分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因夫妻人身關係產生的,因此並不存在夫妻債務份額分擔問題。
但是,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夫妻共同債務就產生了債務分擔問題,但分擔前提是夫妻沒有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離婚時夫妻的債務中,只需要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若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不管是發生在結婚之前,還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筆債務都應當由其個人來承擔。而在夫妻共同債務中,雖然離婚的時候可能有約定,但是不能以該約定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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