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要承擔老公的債嗎?
一、離婚後還要承擔老公的債嗎?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離婚時,有時夫妻一方會偽造債務,因此對於夫妻一方借錢的認定要謹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要麼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二、婚前個人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況應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婚後沒有約定的婚前個人債務。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3、婚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8、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9、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總會涉及到財產及債務的分配,老公自己的債務,女方離婚後不承擔,沒有償還義務。如果是夫妻生活形成的共同債務,女方也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償還共同債務首先用共同財產,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自己承擔,不能推卸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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