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為犯是什麼?
一、關於不真正不作為犯
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的人,不履行該防止義務,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有的也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具體説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為方式完成的犯罪。
對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三種見解:
1、把不實施期待的一定行為並導致一定結果方構成犯罪的叫不真正不作為犯。
2、把不作為方式構成通常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稱為不真正不作為犯。
3、依據法規的規定形式區分真正不作為犯和不真正不作為犯。
二、對於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
我國刑法理論通説認為應具有以下三項內容:
(1)行為人具有作為的義務;
(2)行為人有作為的可能;
(3)行為人違反了作為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
三、不真正不作為犯的實質特徵
是可以由不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它包含兩層含義:
1、行為的性質是不作為,這種不作為是指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
2、行為的方式雖然是不作為,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如殺人罪,可以由刀砍、槍擊等積極的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給吃穿,致使被害人凍餓而死等消極的不作為形式構成。其中以不作為形式構成殺人罪的,即為不真正的不作為犯。
不真正不作為犯,具體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通常以作為方式完成的犯罪,以行為人有作為的義務和有作為的可能以及違反作為義務導致要件的發生當成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其實質特徵是行為性質與行為方式的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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