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不作為和不真正不作為之間的區別有什麼?
一、真正不作為和不真正不作為之間的區別有什麼?
純正不作為犯(或稱真正不作為犯),行為人構成法律專門規定的(實行行為本身)不作為犯,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因不作為而構成其他不屬於法律專門規定的不作為犯罪的,如殺人、搶劫、強姦等犯罪的,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區別在於,研究作為犯與不作為犯不僅有理論意義同時對司法實踐也有很大的意義。
作為與不作為區分的標準有很多種,包括身體動靜説、因果關係説、社會價值説、法規説和雙重説,其中規範説標準是最合理的。
作為和不作為的區別包括法規上的、主體上的、主觀上的、客觀上的和義務上的不同。作為和不作為的分類、結合和競合亦是區別研究作為與不作為不可迴避的問題。
作為與不作為是刑法行為的兩種形式,學界對不作為的研究較多,但對於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別並沒有系統的研究,如果能有效地認定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別將有利於我們深入研究作為和不作為深一層次的具體內容,如不純正不作為的規範結構等問題,有助於我們在研究此類問題時不再次捲入作為。
二、吸收犯和結合犯的區別在哪裏?
結合犯和吸收犯是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
1、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外國《刑法》第241條規定的強盜強姦罪,就是典型的結合犯,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2、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例如,行為人為殺害李四,第一次殺人未遂,第二次將李四殺死。兩個殺人行為都出於一個殺人故意,是吸收犯。
結合犯與吸收犯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類型,結合犯需要存在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吸收犯只要存在多個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之間是否獨立沒有必然要求。對於吸收犯一般應用從一,從重處罰原則,而對於結合犯需要根據其所犯的罪名確定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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