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嗎
一、醫療損害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嗎
醫療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機構過錯造成醫療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
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
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説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説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並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法律後果。
3、確定證明責任轉移的依據
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並且其在治療過程也是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醫療機構則通過檢查、化驗等診療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狀況,制定治療方案、熟悉治療過程。因此,依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其次,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方面實施或掌握,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舉證責任分配的實質標準。再次,對因果關係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鑑定才能認定。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療機構所需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鑑定、啟動鑑定程序。這種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機構而言並沒有過分加重其負擔。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呀,病人在治療的過程當中,如果是由於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的過錯從而導致了損害的話,那麼是由醫療機構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所以醫療損害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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