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醫療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嗎?
一、醫療機構醫療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嗎?
醫療損害責任適用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如果在民事訴訟中也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話,就不是由主張人進行舉證,而是由被主張人進行舉證來證明該主張是不成立的。
第一,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第二,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為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第三,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對於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也必須有過錯,醫療機構如果對於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受到損害沒有過錯,則只可以承擔中間責任而不承擔最終責任,其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
二、醫療損害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可以總結出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醫療損害發生的場所必須是在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者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而且是在醫務人員進行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這裏所説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包括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衞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醫務人員”則是指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包括從事醫療工作的衞生防疫人員、藥劑人員、護理人員和其他技術人員,且這些人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二)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
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三)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
該要件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醫患雙方自始就不存在醫療行為,就不可能存在醫方侵害患方合法權益的事實,也談不上患者因醫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我們這裏沒有強調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為,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即便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行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事實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權益,只要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只要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即可。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首先是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是醫護人員或者是醫療機關;其次患者的身體確實受到了損傷;最後,這種損害是主觀上的而非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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