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駁回的原因
所謂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指的是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醫療從業人員未能盡到相關的法規、法條所規定的義務,在醫療的過程中發生錯誤,並導致患者健康受到損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在訴訟中,有可能因為醫療機構方舉證不當,使得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駁回,如何才能避免舉證不當?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讀。
一、醫療機構如何正確舉證
1、針對患者的舉證提供反證
對於患者提出的醫患關係成立、具有損害後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因果關係、醫療機構未履行説明義務等事項,作為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患方的主張或訴訟請求。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診療行為確實沒有過錯,那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後果。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療、護理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包括對患者的病情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行為的執行、用藥合理性、術後護理等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2、過錯推定下的舉證責任
由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採用的過錯原則是“有條件下的過錯推定”,當出現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定三種情形: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此時,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舉證其不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的證據,進行抗辯。
3、提供完整病歷
病歷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的核心證據,且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病歷是作為醫療損害司法鑑定的基礎數據。如果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歷、或提供的病歷不完整導致無法進行相關司法鑑定,那麼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將會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由於妥善保管病歷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因此,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向法院提交完整病歷的舉證責任。
4、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雖然患者有損害,但醫療機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三種情形: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因此,當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時,醫療機構可以舉證因出現上述三種法定事項才導致患者損害的證據,進行抗辯。
因此,在發生醫療責任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積極地針對患者的舉證提供相應的反證,並且要提供完整的病歷,同時也應明白醫療機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才能有效地避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駁回的情形出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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