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嗎?
一、存在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嗎?
存在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相結合的的原則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纂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因此,醫療事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説醫療機構必須針對其醫療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有無以及在醫療行為中有無過錯擔負證明責任,否則,就推定其有因果關係和有。這裏需要説明的是,這不等於患者對任何事實都無需舉證,患者必須對在該醫療機構就醫的事實及受損害的事實舉證,而醫療機構只有能夠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沒有過錯,醫療單位才不承擔。
二、醫療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1)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我們注意到,原來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起草者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賠償責任”一詞,避開“賠償責任”這一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具有明確法律意義的術語,而使用“醫療事故補償費”這一概念。至於補償費的範圍,則無明確規定;則補償費標準,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自為陣另搞一套。(舊《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這種規定無論是對於醫療事之處理,還是對受害人及其家屬合法權益之保護都是極為不利的,也不利於國家法制之嚴肅性和統一性(民事通則)。由於賠償範圍不清,將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困難;由於各地賠償標準不統一,將會出現同樣情節之案件在不同的管轄區進行審理各有不同的判決後果。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情節嚴重程度,以及病人的傷殘程度來給予相關的賠償,但是在確定之前需要明確是否是屬於醫療損害責任,正常情況下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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