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醫患糾紛到什麼地方做醫療事故鑑定?
一、出現醫患糾紛到什麼地方做醫療事故鑑定?
出現醫患糾紛可以做醫療事故鑑定的地點有:到衞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中華醫學會。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二、醫療事故賠償中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即醫療機構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況;
3、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4、醫療事故原因;
5、賠償數額;
6、賠償款給付時間;
7、違約責任等
(二)明確醫療事故等級
醫療事故等級是醫療機構和患方認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因素。所以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該醫療事故有了明確的等級鑑定,且該鑑定必須是雙方都予認可的。
(三)詳盡醫療事故原因
患者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應當詳細寫明醫療事故原因,即醫療機構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四)賠償數額和給付時間
作為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核心,賠償數額應當精確全面,有理有據。賠償款項給付時間應當具體確定,不宜用“大約、左右、大概”等約數字眼。
(五)違約責任
在協議書中應當增加醫療機構逾期不予給付賠償款項,由此延誤患方治療,病情惡化的後續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或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付款事宜。
進行醫療事故需要進行鑑定,而不是空口無憑的説就可以生效的,可以處理醫患糾紛進行醫療鑑定的機構是在當地的是有指定的機構的,不符合要求的機構是不具備進行鑑定的資格的,出具的報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不合法的醫療鑑定是不能正常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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