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侵權責任法律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侵權責任法律是什麼?
1、醫療事故侵權責任法律需要承擔相關的醫療費用。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怎樣才構成醫療事故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糾紛特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對醫院的醫療服務行為及其後果和原因產生異議時所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狹義的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醫患糾葛,並向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廣義的醫療糾紛是指病人或家屬對患者診療護理過程不滿意,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失誤,或者醫療機構存在其他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的行為,對病人造成不良後果、傷殘或死亡,以及診療過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況,要求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就意味着存在糾紛,那麼雙方當事人可以私底下協商解決,但是目前我們國家的醫患關係非常的緊張,所以醫生和患者之間解決不了的,就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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