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和醫療損害責任有什麼區別?
一、醫療事故責任和醫療損害責任有什麼區別?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鑑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鑑定。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係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係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人身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收入差異等因素。
3、賠償數額。如前所述的各種區別,直接結果就是造成賠償數額的差異。其中主要差別就在於“死亡賠償金”。
二、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要了解醫療損害責任和醫療事故責任的區別,首先我們要了解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之間的區別
1、性質:醫療事故鑑定屬於行政範疇;醫療損害的提法屬於民事糾紛範疇;
2、程度:即使最低級別的醫療事故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也就是説構成醫療事故就一定存在醫療損害,但是存在醫療損害的卻不一定能夠構成醫療事故。
3、鑑定機構:醫療事故鑑定是由各個地方的醫學會來完成的;醫療損害鑑定是社會鑑定機構完成,可以跨省委託鑑定。
4、後果: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醫方不僅要進行賠償,還要負上相應的行政責任;醫療損害醫方僅需要付賠償責任,但是現在很多醫院只要是醫生有相關的案件,都會影響醫生職稱的評定,升職位等等。
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醫療事件,一般來説,醫療事故的發生是需要受害人的受損狀況達到一定的鑑定的標準時,才可以被稱為事故的,如果沒有達到事故的標準,但是又構成損害的,那麼就只是醫療損害,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就沒有醫療事故那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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