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鑑定醫療過失
一、患者死亡如何做醫療過失鑑定?
從人身侵權行為的角度來説,醫療事故人身損害後果有三種,一是對生命權的侵害,即患者死亡,二是對健康權的侵害,即患者遺留下殘疾,三是對身體權的侵害,即患者構不上殘疾卻存在明顯的身體的傷害。對於三種不同人身損害後果的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的判定,有其共同之處,即《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對醫療事故責任程度的劃分進行的原則性的規定,第一考慮醫療過失對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作用,第二考慮患者原有疾病與人身患者損害後果的關係。
對於第一個因素,鑑定專家主要從醫療過失對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的關聯程度高低來考慮,醫療過失與患者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應認定為“完全責任”。如醫療過失與患者的死亡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而非直接的因果關係,則不能定醫方完全責任,而只能定部分責任。
對於第二個因素,鑑定專家首先考慮患者人身損害後果與患者自身疾病之間的關係,再考慮患者自身疾病的臨牀表現是否典型,如果患者沒有引起死亡的潛在疾病,這也應該是認定醫方負完全責任的一個因素,如患者死於自身疾病,其自身疾病臨牀表現不是很典型,則很難被認定為承擔完全責任。
死亡的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判定有其自身的特點,即要考慮患者自身疾病的死亡率,如患者自身疾病兇險,死亡率高,就可以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當然任何確定死亡率也是存在爭議的。
2、屍檢問題
在患者死亡引起的醫療事故爭議中,對患者進行屍檢能搞清楚患者的死亡確切的原因,有利於糾紛的解決。在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進行屍檢的話,很大可能定性為醫療意外,從而排除醫療事故的可能。有些案件通過屍檢,使得患者家屬獲得了相應的民事賠償,也使得醫療機構擺脱了有理説不清的境地。但由於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在大部分的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爭議中都沒有進行屍檢,患者家屬同意進行屍檢實屬鳳毛麟角。
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鑑定案例中進行過屍檢的案例的比例非常低。這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屍檢問題進行相關規定有一定的關係。《條例》第18條第一款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就是説如果醫患雙方對患者死亡原因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可以不進行屍檢。
二、醫療鑑定醫院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6、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療過失在上述情況下是需要到司法部門規定的鑑定機構進行有關醫療過失的鑑定的。怎樣鑑定醫療過失上文已有了總結。但是還需要注意申請醫療過失鑑定以及進行醫療過失鑑定都是需要有一定的時間要求的,必須要在時間內進行鑑定,因此遇到相似的情況需要及時的進行鑑定申請,以免錯過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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