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行嗎?
一、當事人一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行嗎?
當事人一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是可以的。對於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出現雙方當事人對於醫療事件的協商處理出現了較大爭議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出現了以下所提到的這些情況,是不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
1、醫療事故當中的當事人這一方直接向相關的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申請。
2、相關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僅僅是一個醫療機構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多個醫療機構的情況,並且在所涉及到的多個醫療機構當中有一所醫療機構所在的地點的醫學會已經受理了相關的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
3、相關的醫療事故的爭議已經由相應的人民法院作出了調解,並且當事人達成了相關的協議或者已經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情況。
4、對於所涉及到的醫療事故,當事人已經向相關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訴訟的情況。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司法機關委託的情況是排除在外的。
5、醫療機構或者一些“醫護人員”有非法行醫行為,並且最後造成了患者身體健康上面受到了損害的情況。
6、其他一些我國的衞生部規定的各種情況。
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將以書面通知説明理由(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將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A、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B、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C、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D、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E、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F、不交或不交齊鑑定費的;
G、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在關於醫療事故方面的問題雙方當事人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是可以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提出司法鑑定的,這在訴訟過程當中也是可以提出來的,也就是請求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此進行鑑定。當然了,其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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