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在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這個時候,患者或者其家屬往往會要求醫院進行賠償,關於賠償問題,就有人問過小編,要是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的,應該如何對其進行賠償?關於醫療事故致死的賠償標準,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標準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然而,在我國,很多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卻不清楚,導致他們在訴訟或索賠時,要麼高價索賠,無辜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及其它開支要麼索賠金額低於所受損失的賠償標準,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並且,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由上文可知,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醫院往往要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至於賠償的數額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地方,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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