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精神損害賠償金;
患者家屬認為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有哪些途徑?
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無論對於醫療機構還是對於患者,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方法來使問題得以解決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可以通過三種途徑: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衞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衞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不做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於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三、醫療事故賠償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如果導致他人死亡,那麼侵權方就需要承擔死者相應的賠償,一般在計算時就會按當地的平均收入以及還有死者的年齡來進行合理計算,只有能夠保障到受害一方的利益,那麼就不會引起糾紛,如果處理不好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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