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受理的規定
第十二條 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鑑定費。
第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三)拒絕繳納鑑定費的;
(四)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醫療事故鑑定受理的一些詳細規定,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當事人需提供符合鑑定條件的相關材料,若因材料不真實或拒繳鑑定費用,鑑定機構可以中止鑑定。在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之前,建議您最好先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避免浪費時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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