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醫療過錯責任怎麼算?
一、被害人有醫療過錯責任怎麼算?
被害人不能夠存在着醫療過錯,發生了醫療過錯,那麼責任只能夠由醫療機構來承擔。醫療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包括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某一行為的損害後果,而積極追求這一損害後果發生的心態;間接故意是明知某一行為的損害後果,而放任這一後果發生的心態。無論哪一種故意,放在醫療行為中,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這在醫療損害中是極少見的。醫療過失也包括兩種形式,即: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這種過錯也可能構成犯罪,即醫療事故罪。
對於醫療事故罪,有些人可能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影響,認為只有經醫學會鑑定為醫療事故,才能追究行為人的醫療事故罪,這是錯誤認識。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醫療事故罪並非以經醫學會鑑定為醫療事故為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的前提。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存在着哪些區別?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鑑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
前者主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後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鑑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機構。
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於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由於醫療事故鑑定被限定在糾紛醫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鑑定的專家和糾紛涉及的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繫,被認為是兄弟之間的鑑定,鑑定專家不需對鑑定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其鑑定的公正性被廣泛質疑。
醫療過錯的鑑定機關沒有地域限制,且鑑定人員為法醫,鑑定人員對鑑定結果負責,鑑定相對公正,曾經有統計,在不被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侵權中,有70%以上被鑑定為醫療過錯。
之所以出現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醫療事故鑑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繫。由於醫療侵權的特殊性、複雜性,此二元制的現象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存在。
所以如果是出現了醫療事故,而且能夠有相關的證據證明這場醫療事故中是存在着醫療過錯的,那麼醫療過錯的責任通常是由做出醫療行為的醫療機構來承擔,而被害人他就算有一定的責任,他也不是存在着醫療過錯責任。因為醫療過錯,責任的主體就只能夠是醫療機構的相關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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