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有哪些
一、安徽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要走的程序如下:
1、啟動,行政許可作出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自行啟動,依據申請人請求啟動撤銷程序;
2、立案;
3、調查取證;
4、聽證;
5、作出決定
二、行政機關撤銷行政法許可未及時告知當事人有何後果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如果沒有告知當事人會有何後果,此時需要根據相關的撤銷行政許可程序來確定相關的情況,通常來説,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未告知當事人屬於程序違法,如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依法賠償。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許可撤銷有沒有期限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該法有關條款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如果想要撤銷行政許可一定要按相關的撤銷流程來,只有按相關的流程來申請,那麼通過一步步的審理,到最後確認無誤後才會准許撤銷,撤銷的具體時間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看,不同的情況可能對應的時效不一致,除了特殊情況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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