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行為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 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間接執行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義務或不可替代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該是自己的責任,就要承當起來,既然有相關機構已經做出了執行的意見和判決,那麼就應該去執行,有疑義可以尋求幫助,拒不執行無論對自己還是對他人都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也會無形中增加別人的工作,佔用了社會資源。強制執行需要慎重,有問題還是以溝通協商為解決的首要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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