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單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六個月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五十三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間接執行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案件判決了之後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責任,那麼行政單位是有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但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之內才可以實施,如果逾期的話,那麼法院將不會進行受理,從而他人的責任也可以不用再進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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