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依據2018年2月6日頒佈的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六個月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五十三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百五十八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二、申請執行期限的具體情況
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1、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
2、當事人均為公民或其中一方為公民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一年內申請執行;
3、在執行中當事人間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一方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一方向法院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的,申請執行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
4、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5、行政決定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有關強制執行期限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情況而定,但強制執行的決定是必須由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處理,最終的處罰也是由法院按照相關程序來進行的,當事人對相關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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