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轄案件移送規定條件有哪些?
一、行政管轄案件移送規定條件有哪些?
行政案件移送是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條件:(1)移送的案件必須是某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須對所移送的案件有管轄權。
行政案件的移送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糾正措施,而非管轄權的轉移,它是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該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
有關行政管轄案件在移送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和相關程序規定,可以諮詢移送管轄的司法機關,具體情況下,在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或者對相關事項的移送管轄時出現不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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