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後再次申請可以嗎?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後再次申請可以嗎?
如果申請人撤回了行政複議的申請以後,那麼是不能夠再就同一事項和理由再申請行政複議了,除非是其他的事實或者是理由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並且申請行政複議,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進行申請。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此申請人一旦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終止,申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複議。但實務中會出現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為條件答應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行為,一旦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又拒絕撤銷或變更,對於此類情形一味不再受理不符合立法精神。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例外情形,“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申請人確實能證明撤回行政複議內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而不能以曾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為由而 不予受理。
有些行政行為只能通過行政複議解決,如果是這些行為的話,那撤回複議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有些行政行為必須要行政複議做為行政訴訟的前置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行政行為的話,撤回複議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除了上述的兩種行為之外,其版他行政的權行為可以撤回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期間會繼續執行嗎?
複議期間一般情況下是不停止強制執行的,也就是説會繼續執行,但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可以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申請人或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執行某具體行政行為的。
3.法律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請和訴訟期間,原裁決(定)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根據這一規定,只要被裁決的人提供了擔保,公安部門就不能在終局裁決或者判決前對被裁決人實行拘留。
我國的行政相對人的救濟路徑是多種的,如果行為人對所受到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情況下,那麼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需要在期限以內申請行政複議,其次,如果撤回了行政複議的申請的話,那麼就同一事實和理由不能夠再進行申請行政複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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