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基院能否受理涉外訴訟管轄?
一、地方基院能否受理涉外訴訟管轄?
地方基院可以受理涉外訴訟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也就是説,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涉外案件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而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以下三種:爭議標的額大的涉外案件;案情複雜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二、適用於涉外訴訟管轄的案件類型有哪些?
(一)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
(二)信用證糾紛案件;
(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
(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三、不同類型案件的法院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五)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對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審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該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實施監督,凡越權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應當通知或者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地方基院能受理涉外訴訟管轄,因為涉外訴訟不同於我國的民事訴訟類型的案件,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中的規定嚴格執行。確定好涉外訴訟管轄之後,管轄法院做出的決定或者判決內容對於訴訟雙方都有約束作用,並且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拒不執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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