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的種類,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一、含義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對一定範圍涉外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和各級各類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
二、種類
1、牽連管轄,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轄,是在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起訴的,可以由與案件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用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3、應訴管轄,即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專屬管轄,即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而發生的訴訟,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原則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繫的原則。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繫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四、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一般原則
1、涉外民事訴訟中有特別規定的要適用特別規定;
2、涉外民事訴訟中沒有特別規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3、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對管轄權有特別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
4、以上法律或條約中都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國際慣例和世界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做法來確定管轄權。
在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中,我國堅持的是在維護自己國家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和平化解糾紛,使雙方的利益都能達到最大化。這也是秉持了民法的私法性質,即照顧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同時,也展現了我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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