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行政複議申請條件的如何處理?
一、不符合行政複議申請條件的如何處理?
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複議申請人。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撤銷是取消已經發生的行政行為,表明被撤銷的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即無效力。撤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明顯不當五種情形的,決定撤銷;二是行政機關不依法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
二、維持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標準是什麼?
維持是保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使其繼續存在下去。應具備五個條件:
1、事實清楚。即所認定的事實客觀存在、沒有疑義;
2、證據確鑿。即所提供的證據使反駁不能成立;
3、適用依據正確。即不得適用與案件無關和超過有效期限、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
4、程序合法。法律、法規對各類行政行為都規定了實行的方式、步驟和時限,必須按部就班;
5、內容適當。即雖然適用依據正確,行政機關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內適當做出決定。
以上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難以保證行政複議決定的公正性。
不論是什麼類型的案件,在處理一段時間之後總要給一個最終的答覆,法院受理後會最終給一個判決,行政複議後也會給出一個結果,而不能永遠沒結果,行政複議是我國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救濟的制度,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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