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重複申請行政複議如何處理?
一、向法院重複申請行政複議如何處理?
1、向不同機關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
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複議機關應當受理該行政複議。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2、不同當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
雖然《行政複議法》並未就不同當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情形進行規定,但是,行政複議作為一種行政監督行為,其本質上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審查,當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對不同的當事人均適用,不因當事人的變化而導致對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變化。因此當不同當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認定為重複複議。
二、行政複議機關如何確定?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5、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6、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7、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許多重複行政複議的情形,一方面浪費了當事人保護自身權利的寶貴時間,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行政資源。其他組織即法人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這類組織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成為行政管理的對象。因此,作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時,其也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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