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能躲過去嗎,行政拘留的期限如何計算
一、行政拘留能躲過去嗎?
行政拘留不能逃避,當事人只能申請暫緩行政拘留。
對抗拒執行和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規定如下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二、行政拘留的期限如何計算?
(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於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時間的計算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的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該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裏的“採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採取的行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當事人如果具備一定的條件,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行政拘留,但卻無法逃避行政拘留,如果當事人在公安機關執行行政拘留時有抗拒行為,公安機關有權使用約束性警械。行政拘留的時間以日計算,被執行當天不計在拘留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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