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限如何判定?
一、行政拘留期限如何判定?
(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於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時間的計算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的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該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裏的“採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採取的行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二、行政拘留最長時限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行政拘留是法律一種最嚴重的處罰手段,有時候不嚴厲一點就沒有人會長記性,這一點可以代表法律的權威性,我國法律有一種威懾人的魅力也正是由於它的公正性和嚴謹性,但在它一絲不苟的背後卻温暖了千千萬萬的公民,是我國社會發展的精神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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