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有多久?
行政處罰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有多久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六個月個執結。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一、《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裏的“逾期”是不是行政機關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必備條件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此條規定的“期限”是三個月。
對於執行的期限有關的部門會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具體的細節處理需要當事人進行一定的瞭解,這樣對於自己的權益維護就不會出現問題,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説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有着法律的約束,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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