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數額節點規定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數額節點規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數額節點規定是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雖然不滿10萬元,但是間接的損失已經達到50萬元以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認定
玩忽職守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職務上的注意義務,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必然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不僅會損害、破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嚴肅性,而且還會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
玩忽職守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工作紀律,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兩種類型:
一是不履行職務型,即行為應該履行且能夠發行,但不履行其職務。
二是不正確履行職務型,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務,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除了以上表現以外,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具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具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制但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可以由過失構成,也可以則間接故意所構成。但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出於直接故意而構成玩忽職守罪。因此,在相當多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為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為,導致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危害後果發生。
現實生活當中,玩忽職守罪和其他的犯罪行為,往往都是和犯罪的數額產生一定的聯繫的,比如説一些財產類型的案件,他是有犯罪的數額較大為立案的標準而玩忽職守罪,他是以造成的經濟損失為標準的,如果達到直接性損失10萬元即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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