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刑法的規定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刑法的規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刑法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標準什麼
1、玩忽職守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是區分本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2、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而濫用職權罪在主觀方面則是出於故意。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和同類客體都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罪的範疇;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生產、作業安全,同類客體是公共安全,不屬於瀆職罪的範疇。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行為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該行為只能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之中。
一直以來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的話,大家還是非常的威嚴的,因為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們會為了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斷的進行一定的職責方面的旅行,但是也有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沒有履行自己應當盡到的義務,玩忽職守,所以需要進行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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