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玩忽職守罪的判決是基於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犯罪事實而定的,法律上規定了上述情況可以作為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判決處理。但如果達不到立案標準的,可以按照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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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濫用職權
具體的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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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玩忽職守案件中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一、在處理玩忽職守案件中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1、尊重事實。刑事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及其親屬身份或地位、特殊性,以及對法律的理解不一定透徹,往往在陳述案件事實時不一定能客觀、全面地表達,作為律師要全面地分析問題,多與辦案單位接觸,爭取對全案有全面的瞭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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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包括哪些
濫用職權包括超越職權、亂作為和不作為等行為。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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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領域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土地領域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