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幾天批捕?
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蹤跡或重大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正在隱藏、銷燬或破壞證據,以非法暴力手段脅迫證人做虛假證言或直接阻止其作證等行為,對這些緊急情況為了實行緊急處理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儘快提請檢察機關批捕,那麼,刑事訴訟法幾天批捕呢?
一、刑事拘留後多久下達逮捕證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説,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幾天批捕的問題,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一般應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三天後提請批捕,對於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到四至七天,如果是多次流竄團伙作案的,可延長到三十天,檢察機關應在七天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也就是説批捕時間最短為十天,最長為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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