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天沒放人也沒有逮捕如何處理?
一、42天沒放人也沒有逮捕如何處理?
如果刑事拘留40天還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書,辦案單位也沒有放人,這是違法的,可以要求辦案單位説明原因,否則,有權向檢察院投訴。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超過羈押的期限沒有放人的原因有可能是以下幾種: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在我國,拘留的期限一般為十四天,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但在刑事拘留期間,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二、公安機關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1)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2、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在我國的訴訟程序中,刑事拘留期限是十四天到三十七天,如果超過三十七還沒有放人的,可能是延長了羈押期限。在我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員,如果認為有逮捕需要的話,會在拘留的三個工作日內像人民檢察院申請逮捕令的,檢察院收到申請後會在相應的七個工作日內給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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