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不捕申請複議複合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清楚地瞭解刑法在我國的重要地位,同樣的刑事訴訟法也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存在着不捕申請複議的情況,那麼刑事訴訟法不捕申請複議複合期限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複議有哪些條款?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公安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
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控告人對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公安認為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被罰款、拘留,被處罰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複議申請:
二、哪些人不能發起刑事訴訟複議?
1、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2、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三、申請刑事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刑事複議、複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1、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
2、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4、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首先小編在這裏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是需要進行嚴格的遵守的,其次如果公安機關對於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並且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決定是錯誤的,他們是可以提起復議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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