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退偵期是什麼意思
一、刑事案件的退偵期是什麼意思?
退偵期的意思就是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
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證據不足,不能證明構成犯罪的,檢察院應當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補充偵查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實施。正確、及時進行補充偵查,對於公檢法查清犯罪,防止和糾正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錯誤和疏漏,保證不枉不縱、不錯不漏,準確適用國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財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特別關注:對此情形,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特別關注: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退回補充偵查的這種情況基本上都是發生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當然,現在刑事案件的偵辦過程從一開始就非常的嚴謹,最起碼大多數的案件是如此的,所以很少有被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一個月之內還不能補交新的證據的話就有可能無法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也有可能偵查方向就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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