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邢事案件退偵什麼意思?

一、邢事案件退偵什麼意思?

邢事案件退偵什麼意思?

退回補充偵査,是將移送起訴或審判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機關,要求對案件中犯罪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部分重新偵査。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和實踐,人民檢察院審査案件,認為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需要補充偵査的,可自行偵査,也可退回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院的偵査部門補充偵査。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發現新的事實的,可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査。退回補充偵査時,應連同案卷一併退回並提出補充偵査意見書或決定書。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二、《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以上就是退偵的具體情況,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是基於實際的犯罪證據來進行的,如果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則必須退回補充偵查,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標籤:案件 邢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