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不能和解?
一、哪些刑事案件不能和解
1、行為人繫累犯,或在服刑、緩刑、勞動教養和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故意犯罪的;
2、行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導致的,涉槍、持械、僱兇或受黑惡勢力操縱引發的案件;
4、其他不宜適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二、適用刑事和解的範圍
1、故意毀壞財物案、破壞生產經營案和輕傷害案;
2、妨害通訊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4、因合法債務、經濟糾紛非法拘禁他人,沒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
5、交通肇事案;
6、因生活無着而初次盜竊、詐騙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學生、未成年人、七十週歲以上老年人以及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預備犯、中止犯、防衞過當、避險過當以及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糾紛引發的,屬於自訴範圍的案件。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並不是不存在,但要看是案件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如果有達成和解協議的,那麼之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作出處理。因此,刑事和解可以視為影響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對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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