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一、犯罪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犯罪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內容有: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需要注意事項
1、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2、 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3、 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
4、 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5、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
6、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
7、 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8、鑑定程序違反規定的。
9、鑑定人經法院通知,不到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鑑定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鑑定。
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鑑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鑑定意見不能瑕疵狀態。這是因為,司法鑑定意見與案件實體結果密切相關,只要存在瑕疵,就會影響鑑定意見的證據能力,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只要鑑定意見稍微出點問題,定意見就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不允許補正或者進行合理解釋。就視為沒有這個證據。
刑事案件中的筆錄辨認不能夠作為立案證據使用的情況在正文中給出瞭解答。需要注意的是,鑑定結果對與案件的處理有着決定性的意義,因此鑑定意見必須是精確無誤的,而不能使產生歧義不能辨認的瑕疵狀態,否則會對於整個案件的處理結果產生非常不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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