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能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情形?
一、刑事案件不能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情形?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的批准不得離開指定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殺生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於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除了上述法律規定以外,《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還對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87條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2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不能取保候審的條件主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案情嚴重程度和取保候審後可能會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以及後果來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從事的嚴重犯罪,取保候審後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等,不能滿足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均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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