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立案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申訴的條件有哪些?
(1)申訴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如受處分人已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
(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4)必須在法定的申訴期限內提出,即自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之內提出;
(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啟動再審的三種方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我國目前啟動刑事再審程序的途徑有三種。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
我國《刑事訴訟法》地204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法院決定再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款、2款規定: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4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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