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和民事賠償區別有哪些?
1、賠償主體不同。
在民事賠償中,賠償的主體不一定是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由侵權人本人承擔;在國家賠償中,賠償主體是國家,雖然國家也可能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時不是以公務身份出現的,不是因為職務行為成為賠償主體的。國家作為國家賠償主體時,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某一具體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履行,違法行使職權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或者實施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是國家賠償法律關係中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立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除外),國家賠償主體與實際賠償義務機關不像民事賠償那樣是一致的,而是分立的。
2、賠償範圍和種類不同。
國家賠償的範圍有限,一般比民事賠償窄,在《國家賠償法》中,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的16種情形,在第五條和第十七條裏,還列舉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9種情形,而且民事錯判、輕罪重判、公有公共設施損害,國家也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的種類有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賠償3種,國家損害賠償內容僅限於直接損失與財產損失,未將間接損失與精神損失作為國家賠償的損害內容,而在民法典中對後兩種損失規定了適度的賠償。
3、賠償原則不同。
民事賠償主要採用歸責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又分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種,另外還有所謂的過錯推定原則,它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國家賠償法》則採用的是違法原則,在我國只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構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國家也要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合法,即使主觀上有過錯,國家也不負賠償責任。
4、賠償程序不同。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兩種。由於引起司法賠償的損害事實本身發生在訴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賠償,毋庸提起訴訟,國家賠償中只有行政賠償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害人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往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在得不到解決時方可提起訴訟。而民事賠償則沒有這一前置程序,它適用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刑事賠償程序有自己的特別賠償程序。先由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其確定違法行為,然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對賠償不服或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複議。若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中級以上)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可以不必經過複議程序,直接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5、賠償方式和標準不同。
國家賠償的主要形式是金錢賠償,而民事賠償除採用金錢賠償方式外,還可採用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10餘種形式。由於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賠償標準上,我國《國家賠償法》堅持賠償標準應與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國家財力相適應原則,國家賠償不可能充分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是在儘可能的範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請求人得到的賠償往往少於其實際受到的損失。民事賠償採用的是賠償應與損失相當原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賠償和民事賠償都是屬於賠償,但對於這兩種賠償是有很大的區別,對於刑事賠償一般是針對於國家因在辦案的過程中傷害到了公民的權益,所需要支付的賠償,而對於民事賠償所涉及到的範圍就會很廣,從而展示出來的方式和標準就會存在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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