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有哪些區別
一、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有哪些區別?
1、法律關係主體不同。
工傷事故賠償產生於具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獲得賠償的權利人是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賠償義務人是與勞動者具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因此,工傷事故賠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具有勞動關係,是其顯著特徵。而交通事故賠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則無此特殊要求。
2、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事故賠償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工傷保險責任範疇,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屬於民事侵權責任,適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3、歸責原則不同。
工傷事故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不論勞動者對工傷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過錯,用人單位均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賠償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即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
4、主張權利的時效不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交通事故賠償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逾期便喪失了主張權利的勝訴權。
5、主張權利的程序不同。
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規定,工傷事故賠償應當先行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交通事故賠償則無此前置程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做出《事故認定書》後,如雙方當事人未申請調解或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競合怎麼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雖然交通事故賠償跟工傷賠償的差別比較大,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一部分交通事故可能正好跟工傷重合,對於這類交通事故,公司、侵權人以及工傷保險機構三方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相關的賠償並不是雙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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